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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4-04-10 11:39:39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湖南省普通高校“双一流”和“双高”建设,切实加强普通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是根据全省普通高校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组织实施的一项青年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目的是经过严格选拔和培养,加速青年教师的成长,为我省普通高校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和创新平台建设提供后备人才支撑。

第三条 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以下简称“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为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学科研一线在职在岗人员中成绩较为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

第四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选拔和培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简政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要求,我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实行省、校两级管理。

省教育厅建立并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根据普通高校专任教师数量,确定全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总量和各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年度推荐指标,负责年度培养对象的审核确认,对各普通高校的培养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和抽查;各普通高校根据本校学科、专业布局发展及建设需要,负责本校培养对象的选拔推荐、培养实施、管理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优先在对接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学科、专业领域推荐选拔。

第七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原则上在具有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示范)专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训基地、精品课程和博士点、硕士点等平台的学科、专业推荐选拔,学校也可根据需要在本校长期稳定发展的特色学科、专业领域推荐选拔。

第八条 各普通高校在规定推荐人数限额指标内,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原则上每次每学科、专业可推荐1人,其中具有省级以上项目平台的学科、专业推荐人数不超过2人。

为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名额为5人及以上的院校,应至少推荐1名思想政治

理论课专任教师人选。

第九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具有团队意识、奉献精神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2.教育教学素质较高,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能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学科专业核心课程,已取得一定数量的教学研究成果;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初步明确了自己主攻方向,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或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果和成效,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

3.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深专业水准的人选适当放宽学位要求;原则上应为校级青年骨干教师。

第十条 已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入选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计划的人员不再纳入选拔范围。

第三章 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每年选拔一次。采取所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选拔推荐、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推荐和遴选确认程序:

1.学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选拔范围和条件,结合本校实际,确定选拔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学科专业,并面向全校公布。

2.学校在个人自荐的基础上,由院系推荐确定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候选人,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

3.学校组织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术组织对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候选人进行选拔。经选拔确定的推荐对象及其推荐材料应在学校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推荐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年度推荐指标向省教育厅等额申报推荐。

5.省教育厅对推荐人选情况逐一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人选基本情况在湖南省教育政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单。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三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学校应会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共同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期内主要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等任务,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要达到的总体目标,以及

为实现培养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学校应与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合同,明确学校及培养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确保培养计划有效实施。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合同由所在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要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和培养合同,认真履行培养责任,为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设备、资料等,确保按期实现培养目标。

第十六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本学科专业相关专家、学者的传、帮、带作用,应为每名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聘请2名指导教师,其中1人原则上是来自其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的资深专家。

学校原则上应为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指导教师发放一定报酬。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学校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要优先安排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参加教育部、教育厅等组织的相关研修培训,在课题立项、科研经费、出版著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要认真履行培养合同,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在规定培养期内实现确定的总体培养目标。

在培养期内,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要主动参与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承担本专科学生1门以上核心课程教学任务,

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竞赛或指导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积极参与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活动,在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有明显提高。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经费,纳入学校“双一流”建设统筹经费管理。

学校应为培养期内的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培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方面。

培养经费由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提出使用方案,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学校应每年组织考核检查。学校对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年度考核可以不单独组织,结合所在单位或部门年度述职测评等工作一并进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学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及时将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上年度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满,学校应组织

专家逐一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合格、暂缓验收和不合格。

验收结论为暂缓验收者,延长一年培养期,下一年度组织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者,终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并由学校酌情收回部分培养经费。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学校验收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一次抽查不合格者,省教育厅给予其黄牌警告,下年度验收后将继续接受抽查;

第二次抽查仍不合格者,终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同时视情况核减学校下年度推荐名额。

培养对象验收情况的抽查结果通报到校。

第二十四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实行服务期制度,培养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本学科专业工作岗位。

凡确有需要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的,需征得本人同意,并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凡在本省高校校际间调动的,其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需经调出和调入学校同意,并由调入学校在年度推荐申报时,一并报省教育厅确认,并纳入调入学校当年推荐申报指标,调入学校不同意或未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确认的,终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凡调离教育系统或调往外省的,由原所在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自调出之日终止。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由省教育厅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取消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酌情收回部分培养资助经费、核减学校下年度推荐名额的处理。

1.不按要求进行年度考核、届满验收和报送相关材料者;

2.不按本办法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的;

3.未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和培养合同,不能达到总体培养目标,连续两次抽查届满验收结果为不合格者。

4.学校选拔推荐、日常管理、考核验收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每三年组织一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工作考评,对先进单位、优秀培养对象和优秀指导教师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